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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大学生创业的暂行办法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12-2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创新创业行为,维护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大学生创业团队开展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支持和鼓励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与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条  努力构建学生创业支持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培育专业化指导队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专业化信息化服务、破解学生创业难题,助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创业大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自愿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展示和对接服务,免费获得校内创业导师指导和校外指定专家指导。培训期间免费使用校内外教育教学资源。
(二)学生自主选择创业项目,由学院创业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指导和帮扶政策。创业团队每年两次可申请市级、院级优秀创业项目评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获得相应等级的创业项目资助。
(三)创业学生因创业需要经履行请假手续后可以申请事假。申请休学的,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学院就业创业部门核准,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实行。
第五条  创业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对相关产业、行业的经营许可,遵守实体、网络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用工、财务、税收等方面的有关协议。不得以在校大学生创业为名,违法违规经营。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学生行为规范和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行宣传张贴、物品存储、经营销售等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经营、宣传等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发布商业欺诈信息等。
第七条  创业学生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理。
第八条  学院将加强档案管理,对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