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北京生源毕业生档案和就业手续操作细则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7〕63号);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133号);
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8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二、报户口手续办理
京外院校北京生源毕业生,入学时户口迁移至学校,毕业后《就业报到证》签署至北京地区用人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时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家庭户口本原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开具《北京生源毕业生报户口介绍信》,到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公安分局(局)办理报户口手续。
三、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含农村户口毕业生。其中农村户口个人存档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与拆迁占地时就业农转非档案合并),所在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时,其《就业报到证》报到单位名称一般填写为毕业生户籍(或生源,下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即“北京市XX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毕业生人事档案由该区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保管,毕业之日起到初次就业前免收档案管理费。
凡《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北京市毕分办”等同类名称的北京生源毕业生,除确属到该部门就业的情况外,均视为未就业毕业生,均可直接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接收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对《就业报到证》进行调整。
四、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初次就业的手续办理
凡在各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存档的的北京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初次落实就业时,其档案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需为其办理初次就业手续。
(一)有接收单位毕业生初次就业的基本程序:
1.毕业生就业单位有档案管理权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接收函,证明同意接收该毕业生。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应由企业委托立户存档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或经批准有人事档案管理业务的其他合法机构(下同)出具接收函。
2.用人单位持接收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其他相关材料到毕业生档案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由该部门审核材料无误后,在其《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或其他空白位置签署“同意到XX部门(XX单位)报到”,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3.用人单位持签署意见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函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提档。
4. 如毕业生实际已参加工作,未及时办理初次就业手续的,可按照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补办初次就业手续。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确认时间无误后,加注“就业时间为X年X月。”
5.用人单位办理提档手续后,应按照《关于印发 <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规定,到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被招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手续办理
凡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初次实现就业时,如属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情况,有收入来源,但无具体用人单位负责接收并代管人事档案关系的,可在档案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手续:
1.毕业生本人提供自己实现灵活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申请,持《就业报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由该部门审核材料无误后,在其《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或其他空白位置签署“同意到XX区县(本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灵活就业)”,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2.毕业生持办理灵活就业手续后的《就业报到证》,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将本人人事档案由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库转到流动人员档案库,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实现灵活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存档手续后,应按照《关于印发 <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规定,到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相关事项
1.为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初次就业手续不受毕业时间限制。凡未就业毕业生初次落实就业,均可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手续。
2.办理就业手续的范围限定于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市所属单位及在京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向其他省市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3.在办理初次就业手续时,《就业报到证》正联一般与其副联(即《就业通知书》)同时使用、同时办理。正联遗失的,以副联为准。如两联同时遗失,可以发证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代替。
4.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事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